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初294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定代表人:张汝辉,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珍佰粮行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郭洋瑞华。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西安珍佰粮行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