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227号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港开发区久和国际新城15号楼一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白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峻,上海九州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庆,上海九州丰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新元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都市阳光广场4幢1单元1302室。
法定代表人:郭爱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杰,男,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元明,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新元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白杰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7年9月29日,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连云港金泰达橡胶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