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少锋,男,壮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鸿竹雍啟科技园B栋厂房B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梅庆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2号第一城209号。
法定代表人:许石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陆少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魅动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州雄丽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200920236867.1)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少锋以“因证据等原因”为由,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少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少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陆少锋负担。
上诉人陆少锋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本院退回其人民币1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