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078号原告:台州市协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於村。
法定代表人:王普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新,北京维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吉农喷洗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石柱新大街**号。
负责人:潘根,该厂厂长。
原告台州市协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椒江吉农喷洗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起诉。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协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5元,减半收取2902.5元,由原告台州市协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