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1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1656号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宿城村老戏园对过。
负责人:刘文娜。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已达成庭外和解,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