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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9民初218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218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国平,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开发区配天门大街1656号7号。

法定代表人:孔令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旺,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鹏,山东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住所地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宿城村老戏园对过。

负责人:刘文娜。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泰安市百姓康大药房有限公司东平县杏林店已达成庭外和解,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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