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73民初2720号原告:王先友,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间开,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熳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光霸演艺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莎,该公司经理。
被告:广州明暄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杨莎。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路金,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先友诉被告广州光霸演艺设备有限公司、广州明暄舞台灯光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7135.9】的行为,包括不得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广州光霸演艺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共80000元,分两笔支付,第一笔40000元于2017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第二笔40000元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完毕,上述两笔款项均支付至原告如下指定账户(户名:谢晓丽,账号:62×××59,开户行:广州招商银行中环广场支行);
如被告一逾期未支付,则原告可按未支付的款项及同期双倍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申请强制执行两被告;
三、原告放弃就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2017)粤广南方第013954号公证书及(2017)粤广南方第043367号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对本案两被告的侵权指控,各方纠纷就此了结;
四、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五、本协议自各方签字后生效,共一式肆份,由原告执壹份,两被告各执壹份,留存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请求法院根据本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计算),由原告王先友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