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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淑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2民初882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淑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淑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初88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士永,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淑翠,经理。

被告孙淑翠。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淑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知霖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孙淑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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