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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金隆发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5民初911号
案件名称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金隆发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厢金隆发包装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911号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金大道(东河村)(温龙集团有限公司厂房第9幢一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8C。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金隆发包装用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安溪县城厢镇砖文村**号。

注册号:350524600155105。

经营者:谢再发。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厢金隆发包装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唯博包装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金顺审 判 员 林培阳审 判 员 张东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法官助理 黄 熠书 记 员 庄彦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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