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渝北区利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渝0112民初1619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渝北区利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渝北区利恩通讯器材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61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剑,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峨林,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渝北区利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凯歌路1幢2-1-1,注册号500112607455790。

经营者:卢义芳,女,汉族,1981年8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渝北区利恩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