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80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硕,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施勤峰,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硕、施勤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