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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硕、施勤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411民初802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硕、施勤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张硕,施勤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11民初802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号*幢***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联明,男,公司员工。

被告:张硕,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被告:施勤峰,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硕,男,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硕、施勤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4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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