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诺曼美容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北路620号(义乌市天宇针织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毛志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天健名苑B座17H。
法定代表人:肖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加辉,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永明,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义乌市诺曼美容用具有限公司(下称诺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英沃特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英沃特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初23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英沃特公司住所地在深圳市,其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其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向诺曼公司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且该被诉侵权产品邮寄至深圳市,故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地在深圳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诺曼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诺曼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诺曼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结合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都不在原审法院辖区而在浙江省义乌市的事实,本案应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认定本案网络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在广东省,据此认定涉案产品的侵权行为地、购销合同的履行地均为广东省,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但本案是因网络销售产生的侵权纠纷,网络销售应以销售方交货给快递公司时的地点为购销合同的交货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而不应以买货方收到快递公司货物的送货地为购销合同的交货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
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和侵权行为所在地的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英沃特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英沃特公司以诺曼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英沃特公司主张其在住所地深圳市通过网络购买收到被控侵权产品,并提交广东省深圳公证处(2016)深证字第132036、132261号《公证书》予以证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关于“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深圳市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地,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诺曼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