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633、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明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淼,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敏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庄良占,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崖立,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陈明星,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隆回县。
上诉人深圳市租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租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电公司)及原审被告陈明星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分别为:ZL20152010××××.2,ZL201520112053.2)纠纷管辖权异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311、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两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两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因被告租电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亦具有本两案的管辖权。
租电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租电公司对本两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租电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仅仅是入驻商务秘书公司的一家企业,大部分的营业所在地、合作地在广州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本两案有管辖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没有管辖权。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两案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来电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来电公司以以租电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为由,提起本两案诉讼,故本两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租电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对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本两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租电公司上诉认为其大部分的营业所在地、合作地在广州市,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
综上,租电公司认为原审法院对本两案无管辖权,本两案应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忠铭审判员 史尊魁审判员 江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日书记员 田 青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