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97号之一原告:陈丽芳,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娜,浙江望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县星战士户外用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牌门舒村。
经营者:冯瑞菊,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丽芳与被告宁海县星战士户外用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丽芳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丽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丽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