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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与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724号
案件名称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等与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御品玉石工艺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724号原告:李汉德,男,汉族,1972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原告: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黄岗镇蓝天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时光。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子均,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伙养。

被告:云浮市云城区御品玉石工艺商行,经营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经营者:苏嘉明。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莫瑶江,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御品玉石工艺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62007××××.7)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云浮市新东方石料建材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御品玉石工艺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15600元,减半收取为7800元,由原告李汉德、肇庆利铭复合石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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