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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与丹阳市开发区福满堂眼镜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1830号
案件名称高晶晶与丹阳市开发区福满堂眼镜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晶晶,丹阳市开发区福满堂眼镜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30号原告:高晶晶,女,汉族,1986年8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福满堂眼镜批发部,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C8009。

经营者:张理德。

原告高晶晶诉被告丹阳市开发区福满堂眼镜批发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高晶晶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高晶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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