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874号原告:孔玮,女,汉族,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丹阳市宏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界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蔡洪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丹阳市宏博照明灯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孔玮于2017年10月27日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