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46号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2745595H。
法定代表人:朱玺(GARYCH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建设中路*号19、20。
经营者:常毅博。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坊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磨坊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磨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