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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4民初46号
案件名称46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初46号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懿德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92745595H。

法定代表人:朱玺(GARYCH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建设中路*号19、20。

经营者:常毅博。

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磨坊公司)与被告溧阳市溧城马西诺冰激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原告磨坊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磨坊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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