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宁04民初38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媛,宁夏古雁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吉县宋发祥电料经销部。
经营场所:宁夏固原市西吉县城东街供电局*楼。
经营者:宋发祥。
被告:温州深思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前垟路**弄*号。
法定代表人:刘永山,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吉县宋发祥电料经销部、温州深思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在1997年注册了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核准使用商品(第9类)为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等。
该注册商标于2006年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于2011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至此原告第942664号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其中”公牛”文字作为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及企业名称,经过原告多年使用、宣传和维护,在消费者心中已与原告公司的品牌产品紧密的联系起来成为区别商业标识。
同时,原告于2008年注册了第4767982号””商标和第4767983号””商标、2009年注册了第7204104号””商标,2010年注册了第6144535号””商标,以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至今处于合法有效、权利稳定的状态。
被告西吉县宋发祥电料经销部经营销售的电器插座等商品带有”驰铭公牛”字样及图形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混淆,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
已被固原市西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15种规格型号的侵权商品488个,并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款2900元的行政处罚。
被告温州深思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上述侵权商品的生产厂家,未经原告许可将与原告近似的商标用于相同的产品上,其行为亦构成侵权。
二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商誉损失,为维护原告及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现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其他合理开支共人民币3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西吉县宋发祥电料经销部未应诉答辩。
本院未能通知温州深思贸易有限公司应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主张,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本案不属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