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辽020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拥政街22-5号。
诉讼代表人袁仕勇,男,系被告单位监事。
被告人于伟宁,男,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X月X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经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执行。
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连海,辽宁黄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2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于伟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亚亚、李德亮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袁仕勇,被告人于伟宁及其辩护人孙连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伟宁任法人代表的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中标儋州长宇投资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儋州长宇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儋州长宇”)海花岛企鹅馆制冷工程设计、设备采购、装配等项目。
根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须向儋州长宇提供松下品牌且产地为大连的风冷式冷凝器24台及大并联中央机组5台,报价金额人民币2019228.16元。
儋州长宇分多次向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人民币1394354.82元。
因认为松下品牌风式冷凝器和大并联中央机组无法满足企鹅馆制冷要求,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于伟宁在未告知儋州长宇且未经该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2019年1月擅自向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定制同类型设备,均附着“Panasonic”铭牌及合格证。
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通过公司账户支付货款人民币50万元。
于伟宁于2019年3月3日将上述设备雇车运送至海南省儋州市海花岛。
儋州长宇验收人员发现上述设备材料不全,遂联系松下公司人员检测,于伟宁随后柴某国辉将设备上“Panasonic”名牌撕掉,并张贴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铭牌。
案发后,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儋州长宇达成和解,并向其支付人民币1406985.22元。
另查,“Panasonic”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压缩机、热交换器等类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已被授权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扣押的曾带有“Panasonic”商标标识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没有授权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批发、销售带有“Panasonic”标识的商品。
2019年7月3日,被告人于伟宁在浙江省杭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当日临时寄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伟宁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侵害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被告人于伟宁对公诉机关指控基本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于伟宁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伟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名和基本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
其对量刑情节的观点为:一、被告人从未有过犯罪记录,此次尚属触犯,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易于教育挽救,建议法庭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
二、本案的购货方仅仅为一个特定的对象,没有对社会造成影响,请求法庭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判罚;
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四、被告人及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同时,被告人是民营企业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能不关押的尽量不关押,请求法院能够予以充分考虑,给予被告人适用缓刑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8日,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于伟宁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与案外公司儋州长宇签订《海花岛F区海洋世界企鹅制冷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儋州长宇指定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成某成海花岛F区海洋世界企鹅制冷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工程的安装、调试工作。
其后,被告人于伟宁代表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公司儋州长宇签订了《海花岛F区海洋世界企鹅制冷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及补充协议二。
根据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一、二,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责采购包括本案案涉的大并联中央机组、风冷式冷凝器等设备。
其中,大并联中央机组共5台,型号为LCU-1201MPJ,主材费为260228元/台,品牌为松下,产地为大连;
风冷式冷凝器共24台,型号为MCF-301NUJ,主材费为29907.84元/台,品牌为松下,产地为大连。
前述设备的合同约定价款为2019228.16元,儋州长宇分多次向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人民币1394354.82元。
2019年1月,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案外公司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压缩机组5台及风冷冷凝器24台,合同总价款1485200元。
合同签订后,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500000元,于伟宁于2019年3月3日将上述设备雇车运送至海南省儋州市海花岛。
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于伟宁在未告知儋州长宇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北恒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上附着了“Panasonic”铭牌及合格证。
在设备进场时因认为“合格证无厂家质检章,工艺较粗糙”,儋州长宇工作人员与松下公司工作人员约定到场对设备进行检验。
被告人于伟宁柴某使柴国辉将前述设备上“Panasonic”铭牌撕掉。
另查,“Panasonic”是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在压缩机、热交换器等类依法登记注册的商标,经已被授权的松下冷机系统(大连)有限公司鉴定,本案扣押的曾带有“Panasonic”商标标识的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没有授权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批发、销售带有“Panasonic”标识的商品。
再查,本案案发后,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积极退赔儋州长宇和解款1406985.22元。
又查,案涉设备被公安机关扣押于儋州海花岛项目施工地。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羁押证明、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查询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花岛F区海洋世界企鹅制冷设备设计采购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施工图设计变更申报表、改造说明、付款凭证、被告人柴某与柴国辉的聊鲁某1、鲁骐彰与田野的微信聊天记录、《工业品买卖合同》、发票、海洋世界企鹅制冷设备进场验收情况、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照片、鉴定意黄某1人黄秋实证李某证人李军证王某人王衍智证范某人范伟鑫证焦某1人焦恩远证胡某人胡大伟证邓某人邓冬冬证鲁某1人鲁骐彰证言、被告人于伟宁的供述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于伟宁作为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侵害了国家有关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于伟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于伟宁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辩护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大连建亨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900000元(罚金已预交)。
被告人于伟宁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罚金已预交)。
二、大连市公安局沙河口分局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设备等由该分局依法予以没收。
(详见后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马剑飞人民陪审员 裴雪红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景云亭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物品清单: 编号 名称 数量 特征 备注 1 活塞并联机组 5台 产品编号:A18002030;A18002031;
A:18002032;A:180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