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408号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1268A。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黄俐,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前锦雅居家纺厂,经营场所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宝兴村三十一组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84MA1TCJHA2X。
经营者:马闻,男,汉族,1983年9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石坤,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前锦雅居家纺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后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