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3民初9774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代表人:李伟柱。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莞市横沥金金珠宝店,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中山路383号嘉荣超市HLO1EL02。
经营者:林金鹏。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横沥金金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丽丽人民陪审员 殷伟强人民陪审员 彭永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翠玉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