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539号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上何村。
法定代表人:岑迪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义康,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双利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塘王村一区25号。
法定代表人:罗利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罗利富,男,197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系台州市双利卫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双利卫浴有限公司、罗利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宁波搏盛阀门管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