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25577号之一原告:朱述曾,女,1944年10月9日出生,退休。
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胡家园小关甲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总经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斯琳,北京市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艾洁弗环境集团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佛罗里达州里维埃拉海滩西13号街1101号(棕榈滩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莎伦B.莱茵海默(sharonB.Rinehimer),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客迎伏,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红兵,北京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慧融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史锦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旭辉,江苏崇宁(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朱述曾、原告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业公司)与被告美国艾洁弗环境集团公司、江苏慧融节能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中,2017年10月20日,原告朱述曾、万业公司以诉讼各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述曾、万业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述曾、原告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述曾、原告北京万业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