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207号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
法定代表人:黄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迈,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梅,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众鑫饰品礼品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东凤镇。
经营者:覃永来,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众鑫饰品礼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山市纳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