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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1002民初4771号
案件名称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余凯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02民初4771号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杨,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章胥路483号工投科技创业园7号楼7115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滨河路625号创业大厦4幢611室郑海峰收。

法定代表人:郑海峰,经理。

被告:郑海峰,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苏省苏州市。

被告:余凯军,男,199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上住址为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扬公司)诉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度公司)、郑海峰、余凯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月6日、6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庆杨、被告余凯军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奎霖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万度公司以及郑海峰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扬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扬”、“HUAY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断开侵权网页链接;

2.判令被告huayangsolar1.com的网络域名归原告使用;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4.判令被告在《扬子晚报》和《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国内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龙头骨干企业,产品遍及世界各地,享有盛名。

原告为所有人的第8560745、第1618163、第7921896、第7754584号注册商标所涉及的“华扬”、“HUAYANG”标识,经长期在太阳能热水器产品上使用和宣传,已经在市场及公众中形成了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其中的第1618163号商标还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6月20日,原告注册了huayangsolar.com互联网域名并使用至今。

被告则从2012年11月12日起开办、使用与原告已注册域名极其相似的huayangsolar1.com域名,该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在网站左上角显著位置用粗体大字标注网站名称为“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并突出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利用网站内的公告栏、新闻动态等栏目大量使用标有“华扬”商标标识的太阳能热水器图片,大量使用诸如“没有20年,哪有真科技,华扬行业独家入选CCTV中国年度品牌”“华扬蓝圭承压一体太阳能,全天候家庭中央热水中心”等与原告密切相关的宣传资料,其攀附原告商誉的意图明显,很容易使公众误认为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的该“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系原告开办或者与原告存在特殊的关联。

原告在起诉前曾两次向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邮寄过律师函件,要求对方停止侵权,但收效甚微,故起诉至法院。

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辩称:1.涉案的huayangsolar1.com域名确系郑海峰注册、管理、控制,但是,该网站上的内容是维修太阳能,与原告专业出售太阳能的官方网站完��不一样,所以,难以理解原告为什么认为被告构成侵权,难以理解原告会有什么样的损失;

2.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只是提供一个网站模板,至于涉案网站中的具体内容,是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通过后台添加上去的,如果本案中余凯军没有自己添加内容,那么就是在余凯军之前使用这个网站的人遗留下来的内容,与万度公司与郑海峰无关。

被告余凯军辩称:1.我在2015年时想做个太阳能维修方面的网站,刚好看到万度公司从事出租网站的业务,就通过网络联系到了郑海峰,并通过打款至郑海峰个人账户的方式,租用了涉案网站,该网站上所有的内容以及其中所涉的商标都是我在租用前就已存在的,我只是让郑海峰将网站上的热线电话改成了我的电话号码;

2.我对网站只有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每年度要向郑海峰交2000元的费用,不付钱就没法使用,网站后台使��的密码我是不知道的,所以我对网站上的内容无能力做任何改动;

3、我租用涉案网站总计只有一年期间,接到客户拨打该网站上所留电话不会超过一百个,实际真正谈成了业务并上门维修的不会超过五个,大概只挣了千把块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所有证据均予附卷。

在此基础上,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华扬公司系国内生产、销售太阳能热水器的知名企业,是第8560745号“华扬”服务商标、第1618163号“华扬”商品商标、第7921896号“HUAYANG”商品商标、第7754584号“HUAYANG”商品商标的所有人,其中的第1618163号“华扬”注册商标在2007年8月29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6月20日,原告注册了huayangsolar.com的互联网域名并已在国际顶级域名数据库中记录,该域名原告一直使用至今。

2012年11月12日,被告郑海峰在顶级域名注册商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Bizcn.com,Inc.)注册了互联网域名huayangsolar1.com并持续续费,自此该域名始终在被告郑海峰的控制之下,直至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依法裁定冻结办理该域名的更名、转让事项。

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对涉案域名及网站的经营获利模式是,当有人需要使用该域名对应的网站时并与其商谈成功后,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就将网站提供给他人使用,收取他人费用。

被告余凯军系于2015年上半年通过网络与被告郑海峰谈妥租用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的网站(醒目的中文名称为“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并通过向被告郑海峰的个人账户打款的方式支付了自2015年上半年开始的一个年度的费用约2000元。

2015年7月,原告发现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名称为“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网页上载明“技术支持:万度网络”的网站涉嫌侵权,遂委托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7月22日向被告万度公司邮寄出一份《关于删除侵权链接的通知函》,指明了侵权链接地址为http://huayangsolar1.com/,说明了具体理由。

随同该通知函一并邮寄的网页截屏文件反映出:网页左上角显著位置不但用大字标注了网站名称“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而且还格外突出了“华扬太阳能”“HUAYANG”以及等标识;

网页右上角显著位置用大字标注了维修热线:025-846××××9;

网页中部则设有“公司简介”“维修案例”“公司新闻”“行业新闻”“常见问题”等板块;

网页底部载明“版权所有:南京太阳能维修中心;

技术支持:万度网络”。

2015年8月19日,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向被告万度公司又一次邮寄出《律师函》,指出:律师事务所已注意到第一次通���函发过之后,侵权链接虽被短暂删除了一段时间,但近日该侵权链接却又被恢复,故侵权者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

2015年10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办理了涉案的huayangsolar1.com网站相关网页的截屏公证,公证书中所附的截屏文件反映出:网页左上角显著位置用同样大小的字体清晰标注了网站名称“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及网址“http:www.huayangsolar1.com”,但已删除了原先突出使用的“华扬太阳能”“HUAYANG”以及等标识;

网页右上角显著位置用大字标注了维修热线:025-846××××9;

网页中部则设有“公司简介”“维修案例”“公司新闻”“行业新闻”“常见问题”等板块;

网页底部已删除了原先标注的“技术支持:万度网络”字样。

另外,该网站还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很突出地使用了“没有20年,哪有真科技,华扬行业独家入选CCTV中国年度品牌”“20年,我们只做一件事,做最好的太阳能热水器”“华扬蓝圭承压一体太阳能,全天候家庭中央热水中心”等与原告密切相关的宣传资料。

庭审中,被告余凯军强调其对涉案网站无操作权,并陈述被告郑海峰在接到第一次的律师函后,曾与其联系过,也曾让涉案网站短暂关掉一段时间;

本院随即问被告郑海峰“余凯军是否有操作权关闭网站”,被告郑海峰明确承认被告余凯军无操作权。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已产生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开支,其中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8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发票证明,其他合理开支原告未提供发票但申请法院酌定。

还查明,涉案的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网站上所留的热线电话025-846××××9至迟在2016年8月22日就已停机不再使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8560745号、第1618163号、第7921896号、第7754584号商标注册证明文件,原告域名“huayangsolar.com”的备案信息及顶级国际域名证书,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第1618163号“华扬”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文书,原告公司的部分荣誉证书,被告涉案网站在2015年7月22日时的网页截图,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4005号公证书(内附被告涉案网站在2015年10月10日时的网页截图),第4006号公证书(内附域名“huayangsolar1.com”系郑海峰于2012年注册的截图证明材料),证明电话025-846××××9的机主系余凯军的调查笔录,原告先后两次发出的律师通知函件及邮寄送达证明,公证费与律师费发票,被告万度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等证据,本院向顶级域名注册商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作的调查笔录,以及原被告双方对法庭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1.涉案网站是否侵害原告注���商标专用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如果涉案网站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中三个被告是否都有责任,如何看待和划分他们的责任;

3.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确定。

对上述焦点问题,本院的观点及理由论述如下:一、涉案的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名称为“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的网站既存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这两种行为共同作用于涉案网站,会更大更深程度上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首先,涉案网站在左上角显著位置曾经突出使用过“华扬太阳能”“HUAYANG”以及等标识,这种使用方式属典型的商标性使用,而“华扬”与“HUAYANG”系原告的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故涉案网站显然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次,被告郑海峰出于商业目的,于2012年11月12日注册的域名“huayangsolar1.com”与原告早就于2001年6月20日注册且持续使用至今的huayangsolar.com互联网域名几乎完全相同,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被告郑海峰本人在本案中并未辩解、本院也难以相信其是在不知晓“华扬太阳能”品牌的情形下偶然撞车注册了该域名),因此,仅凭此节,即可认定涉案网站显然就是有不正当的攀附意图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huayangsolar1.com”的主要部分是第1618163号“华扬”驰名商标的音译,同时也是第7921896号、第7754584号“HUAYANG”商标的拼音小写版本,与这些商标构成易致混淆误认的近似,所以其实涉案域名也构成商标侵权。

第三,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在2015年7、8月份接到律师函件之后,虽然对涉案网站内容做了一些调整——删除了原先突出使用的“华扬太阳能”“HUAYANG”以及标识等,但是其网页上的其他文字及��案(比如“华扬太阳能维修中心”的称谓,又如诱人联想、引人误解的图文并茂的宣传等)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网站是原告开办、经营或者与原告存在特殊的关联,故仍应界定为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如何看待和划分本案三个被告的责任本案中,因被告郑海峰是被告万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其在商业活动中将个人行为(系涉案域名的注册人,用个人账户接受他人租赁网站的费用等)与公司行为(以公司名义招揽业务、向租赁网站者提供技术支持等)混同、交织在一起,故本院认为可将被告万度公司与郑海峰视作一个整体,由他们共同连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关于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辩称网页上的具体内容不是他们所做,而是其客户(甚至可能是被告余凯军的上一手客户)所遗留的意见,本院认为,第一,该辩称意见应由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举证证明,但其未能举出证据,故本院不予采信;

第二,假设就算是被告余凯军的上一手客户遗留下来的网页内容,由于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又重新将网站有偿提供给余凯军使用,所以,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依法依理仍不可避免地要对网站上的内容是否侵权负责。

关于被告余凯军,其虽然仅是涉案侵权网站的租赁者,但是,其是冲着涉案侵权网站对其有使用价值而去,实际亦进行了使用,故应当认定其与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本案中,被告既然存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首先就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具体金额,因为原告的损失、被告的违法获利均难以通过证据形式量化确定,故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华扬太阳能”品牌的知名度,涉案网站侵权的性质,被告在侵权中的作用、侵权时间长短、过错程度以及原告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时间、精力等因素,认定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5万元的赔偿总金额属于合法合理范畴,所以对此应予支持。

原告在起诉时难以知晓各被告之作用、合作细节等,没有区分各被告之间赔偿责任的轻重,本院通过审理,认定现已具备适当区分的条件,故酌定被告万度公司及郑海峰应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计35000元,被告余凯军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计15000元。

依照法律规定,当域名的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时,是既可以判决注销域名,也可以依原告请求将涉案域名判归原告注册使用的,本案原告在其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将被告的huayangsolar1.com网络域名判归原告使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在《扬子晚报》和《法制日报》上刊登致歉声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道歉的民事责任仅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场合,并不适用于本案,但原告提出的登报消除影响之请求可以予以支持,又因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由被告在《扬子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已足以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故无必要同时在《法制日报》再登声明。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余凯军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华扬”、“HUAYA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余凯军立即停止在涉案的域名为huayangsolar1.com的网站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huayangsolar1.com”互联网域名,该域名转由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注册使用;

四、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余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扬子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同等级刊物上刊登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被告负担);

五、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郑海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计35000元,被告余凯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计15000元;

六、驳回原告江苏省华扬太阳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郑海峰共同负担525元,由被告余凯军负担525元;

诉讼保全费535元,由被告苏州万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峰共同负担。

因原告已在立案时及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预交了案件受理费525元及诉讼保全费535元,故被告应负担之款在本判决生效后可与原告直接结算,亦可交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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