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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623号
案件名称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623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初建,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迪,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号安顺花园。

经营者王洋保,男。

本院受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武昌区慧祺副食商店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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