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罚 款 决 定 书 (2021)苏0509司惩1号 被罚款人: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交通路口1999号14幢02号商铺。
经营者:庄美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1月20日至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在本院依法留置送达并拍照记录的过程中,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经营者庄美云辱骂、拉扯法院工作人员,并试图抢夺法院工作人员手机删除照片阻挠送达工作,态度恶劣,情节较为严重。
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的上述行为严重阻碍法院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依法应予制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吴江区松陵镇小庄涂料经营部罚款100000元,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1)。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