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初220号原告: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北二环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栗可,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天佑,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台儿庄区清益源农产品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兴中路。
经营者:孙晋兰。
委托代理人:孙晋华,男,汉族,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
委托代理人:高崇林,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儿庄区清益源农产品加工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的酒水外包装上使用“天下第一庄”的字样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石家庄市制酒厂是于1948年1月组建的第一批公营企业中的唯一酿酒厂,在2002年推出了“第一庄”品牌高中档系列酒,获“石家庄特产”称号,是市政府指定用酒,并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天下第一庄”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酒水,现在正在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内。
石家庄市制酒厂于2016年8月31日变更为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
原告在2002年推出了“第一庄”系列酒,并已注册了“天下第一庄”的商标,该注册商标使用、宣传时间长,公众知晓范围广。
在门头名称为“台儿庄土特产超市”的店铺内,张贴的《食品经营备案证》上备案申请人为“台儿庄区清益源农产品加工厂”,负责人为孙晋兰,店内销售的台儿庄酒外包装上使用了“天下第一庄”的字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状及提交的公证书载明被控侵权产品系从台儿庄土特产超市购买,且没有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与台儿庄区清益源农产品加工厂有关。
台儿庄土特产超市是于2015年5月15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孙中青。
被告台儿庄区清益源农产品加工厂不是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原告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的起诉因被告主体不适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家庄市制酒厂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