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富,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高科德电子市场A282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告: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4组。
法定代表人:殷瑾枫。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富、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约履行完毕。
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