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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富、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81民初7807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德富、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杨德富,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7807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德富,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被告: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高科德电子市场A2821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

被告: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镇西村4组。

法定代表人:殷瑾枫。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德富、深圳市欧普实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康太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被告已按约履行完毕。

现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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