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528号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法定代表人:庞升东。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娱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