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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73民初5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73民初528号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院科研楼康拓科技大厦****103。

法定代表人:董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北路****** 法定代表人:庞升东。

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娱乐通公司)诉被告上海二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二三四五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娱乐通公司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二三四五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娱乐通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娱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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