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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8民初2866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8民初28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利、童晓芳,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京广南路**院开元丽城**楼******会信用代码:×××93W。

法定代表人:金国洪。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代码:×××965。

法定代表人:马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朗顿鞋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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