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1770、1771、17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沙朗金华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XE。
法定代表人:袁仕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思喆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油厂路**星际豪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J。
法定代表人:孙济财。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琪朗灯饰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思喆灯饰有限公司专利权纠纷三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850、851、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计人民币9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经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土地、股权、股票、车辆、银行存款等。
因此,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