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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闽02民初617号
案件名称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2民初617号 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655号809室。

法定代表人:罗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斌,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宸一,福建世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73号之三十四301室之五。

法定代表人:徐佳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清惠,福建昕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17层1704。

法定代表人:郎娅。

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麦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灵石) 审 判 员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肖金发)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潇) 代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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