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395号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菱湖大道200号E2-523。
法定代表人:章玺,总经理。
被告:北京天和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五层5014室。
法定代表人:翟光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和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有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