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执2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毛劲松,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市镇爽口村128号。
被执行人: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发镇三场村三场屯。
代表人:邓喜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永康村十组。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街54号名优城3层155号。
经营者:于国霞,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太平大街237号。
被执行人:邓喜华,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杨树乡永康村十组。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毛劲松申请执行哈尔滨立明食品加工厂、哈尔滨市道外区鑫成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经过调查,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