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2号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华繁工业区1栋3楼。
法定代表人:苏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春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亮,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寰庆路2980号中节能(昆山)循环经济产业园36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爱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碧嘉,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亮,江苏茂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投资创业中心金源路9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康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莉波,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龙明,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一鼎工业科技有限公司、昆山至鼎电镀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美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