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976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赵景贤。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河南宇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0112××××.0)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现金民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