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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中徐全涛李卿周艮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05刑初722号
案件名称李跃中徐全涛李卿周艮水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徐全涛,李跃中,李卿,周艮水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5刑初72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全涛,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逮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李跃中,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在深圳无固定住址,捕前系东莞市中浩酒业有限公司负责人。

辩护人叶玉斌,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传峰,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卿,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逮捕前暂住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人周艮水,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8061643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罗店镇梅李村四组6号,逮捕前暂住深圳龙��区布吉三联村6巷3号302房。

上述四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6年8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诉(2017)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全涛、李卿、周艮水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跃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盼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人徐全涛、被告人李跃中及其辩护人叶玉斌、徐传峰、被告人李卿、周艮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6年2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徐全涛先后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等地买来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原装洋酒的空瓶、瓶塞、包装���、包装箱以及封口膜和洋酒商标等物,同时还购置了压盖机、吹风机、塑胶机和漏斗等工具,从市场上采购了轩尼诗VS、轩尼诗VSOP、马爹利VSOP(俗称金牌马爹利)、名士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作为原料酒,开始在其家中自行将较低档次洋酒灌装至高档次洋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其中以轩尼诗VS灌装至轩尼诗VSOP瓶中,以轩尼诗VSOP,灌装至轩尼诗XO瓶中,以马爹利VSOP灌装至蓝带马爹利瓶中,以马爹利VSOP和名士马爹利混合灌装至马爹利X0中,灌装工序完成后将瓶塞封口处理并贴上封口膜包装好,徐全涛随后将假洋酒送至被告人李卿处进行激光打码,加工好的假洋酒装箱后卖给被告人李跃中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的中浩酒业有限公司,李跃中再通过其销售渠道将徐全涛生产的假洋酒以真酒价格进行销售。

2016年8月13日民警开展行动,分别��获上述涉案人员。

同时在李卿家附近抓获送酒来打码的被告人周艮水,从其车上缴获十五箱共150瓶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洋酒。

在行动中,民警从徐全涛家中缴获生产工具及盖套、商标等一批及9瓶轩尼诗VSOP;

从徐全涛车上查获84瓶轩尼诗VSOP;

从李跃中的中浩酒业有限公司查获108瓶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洋酒。

以上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查,从20l6年3月14日至8月9日,李跃中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全涛支付664900元人民币货款。

经估价,从徐全涛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价值人民币60264元;

从李跃中处现场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价值人民币102214元;

从周艮水处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洋酒价值人民币18259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全涛、周艮水、李卿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跃中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卿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徐全涛、李跃中、周艮水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被告人李卿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全涛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销售给李跃中的60多万的货物中有部分是真酒,但其不记得具体有多少真酒,以及从何时开始向李跃中提��假酒。

被告人李跃中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不知道从徐全涛处购入的酒是假酒。

被告人李跃中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认定李跃中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

1、从李跃中处查获的、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102214元,未达到法定的追诉标准。

起诉书认定的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全涛支付的664900元,没有证据证明都是假货的货款,或存在双方其他交易,甚至其他金钱往来的可能性,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作为认定已经销售的假货的金额的证据。

交易清单是孤证。

2、对李跃中未销售部分,依法属于未遂。

二、本案属于典型的“钓鱼执法”,且出具“抓获经过”的8名侦查人员,在以后的侦查活动中又充当了侦查人员,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定。

三、案卷中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存在超期,比如“Hennessy”的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续展到“2016年10月27日”。

在案卷中并没有此后续展的证据。

综上,请求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李跃中无罪。

被告人李卿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仅负责打码,获利五、六千。

被告人周艮水当庭表示认罪,辩称其是帮一个姓余的老板送酒过去打码,只得了200多元,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Hennessy”,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890628,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2006年8月16日,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

后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轩尼诗”,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3909238,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

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MARTELL”,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244876,有效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

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马爹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1743861,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

2012年8月13日,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7日���2022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自2016年2月左右开始,被告人徐全涛先后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等地买来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原装洋酒的空瓶、瓶塞、包装盒、包装箱以及封口膜和洋酒商标等物,同时还购置了压盖机、吹风机、塑胶机和漏斗等工具,从市场上采购了轩尼诗VS、轩尼诗VSOP、马爹利VSOP(俗称金牌马爹利)、名士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作为原料酒,开始在其家中自行将较低档次洋酒灌装至高档次洋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的洋酒,其中以轩尼诗VS灌装至轩尼诗VSOP瓶中,以轩尼诗VSOP,灌装至轩尼诗XO瓶中,以马爹利VSOP灌装至蓝带马爹利瓶中,以马爹利VSOP和名士马爹利混合灌装至马爹利X0中,灌装工序完成后将瓶塞封口处理并贴上封口膜包装好,徐全涛随后将假洋酒送至被告人李卿处进行激光打码,加工好的���洋酒装箱后卖给被告人李跃中在广东省东莞市开设的中浩酒业有限公司。

徐全涛将假洋酒卖给李跃中的价格分别为:轩尼诗VSOP(1L)的价格是320元左右一瓶;

轩尼诗XO(700cL)的价格是600元左右一瓶;

轩尼诗XO(1L)的价格是850元左右一瓶;

马爹利蓝带(1L)的价格是750元左右一瓶;

马爹利XO(700cL)的价格是600元左右一瓶;

马爹利XO(1L)的价格是750元左右一瓶。

李跃中再通过其销售渠道将徐全涛生产的假洋酒以真酒价格进行销售。

2016年8月13日民警开展行动,分别抓获被告人徐全涛、李跃中、李卿。

民警从徐全涛家中缴获生产工具及盖套、商标等一批及9瓶轩尼诗VSOP;

从徐全涛车上查获84瓶轩尼诗VSOP;

从李跃中的中浩酒业有限公司查获108瓶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洋酒。

以上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

经查,从20l6年3月14日至8月9日,李跃中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全涛支付664900元人民币货款。

以2016年8月14日为基准日期,从徐全涛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60264元人民币;

从李跃中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102214元人民币。

其中,轩尼诗VSOP(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648元;

蓝带马爹利(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608元;

轩尼诗XO(70c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570元;

轩尼诗XO(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2098元;

马爹利XO(70c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564元;

马爹利XO(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2243元;

马爹利XO(3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7004元。

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周艮水受一余姓老板安排,在宝安区一经销部将十五箱共150瓶轩尼诗、马爹利等品牌洋酒装上其驾驶的车牌为粤B×××××的小汽车,并驾驶该车将上述洋酒送到李卿家打码,后在李卿家附近被民警抓获。

��警从其车上缴获上述洋酒。

以上洋酒经商标持有人授权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进行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鉴定,从周艮水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18259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物证:涉案假洋酒(实物照片)。

二、书证1、四被告人身份信息,与起诉书指控内容一致。

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5日16时许,西丽派出所接群众举报称通过网络渠道了解到一名徐姓男子出售洋酒,于是联系了该男子并购买了五瓶洋酒,后发现为假洋酒遂报案。

西丽所联合调查通过侦查,发现该男子可能居住在龙岗区布吉上水花园168栋102房,其经常在龙岗布吉和东莞南城区等地往返出没,怀疑其可能有多个生产点和销赃地。

2016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多地实施抓捕,当日19时许,民警在东莞市南城区二环路十二巷祥和公寓一楼的中浩酒业有限公司抓获该公司负责人李跃中,在该公司门口抓获正在卸货的徐全涛,并从该公司内缴获疑似轩尼诗、马爹利等洋酒共108瓶,随后将李跃中、徐全涛带回派出所调查。

当日19时许,民警在龙岗区三联村龙景一区四巷11号101房抓获李卿、李某1,在该地址门口抓获正在卸货的被告人周艮水,从其粤B×××××车缴获疑似轩尼诗、马爹利等洋酒共150瓶,从房间内缴获激光打印机、喷墨打印机各一台,随后将李卿、李某1、周艮水等人及以上物品带回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

3、缴获经过,证实2016年8月13日,民警在龙岗区布吉上水花园168栋102房徐全涛家中缴获疑似轩尼诗VSOP成品9瓶、生产工具、洋酒瓶套、商标及各类空酒瓶等物一批。

4、搜查证、扣押决定书,���实民警从李跃中处扣押轩尼诗VSOP82瓶;

蓝带马爹利1瓶;

轩尼诗XO4瓶(700cl装);

轩尼诗XO8瓶(2L装);

马爹利XO7瓶(700cl装);

马爹利XO6瓶(2L装);

名士马爹利3瓶(2L装);

人头马VSOP4瓶(6L装);

人头马路易十三1瓶(700cl装);

茅台酒24瓶(1L装)。

从李卿处扣押激光打码机、喷墨打码机各一台。

从徐全涛处扣押轩尼诗VSOP84瓶;

从李某2(徐全涛妻子)住处扣押压盖机、吹风机、塑胶机、漏斗、马爹利VSOP60瓶、轩尼诗VSOP9瓶、马爹利蓝带空瓶23瓶、马爹利蓝带空瓶6瓶、轩尼诗XO(1升装)空瓶54瓶、轩尼诗XO(1.5升装)空瓶5瓶;

轩尼诗VSOP36瓶;

马爹利XO(700cl装)空瓶12个;

马爹利XO(1升装)空瓶3个;

马爹利XO(1.5升装)空瓶2个;

马爹利洋酒瓶盖套153个;

轩尼诗洋酒盖套123个;

马爹利牌洋酒商标252套;

轩尼诗牌洋酒商标312套。

从李某5处搜到各品牌酒瓶从周艮水处扣押轩尼诗1升装82瓶;

马爹利XO1升装18瓶;

马爹利XO3升装2瓶;

马爹利XO700cl装48瓶。

5、徐全涛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从20l6年3月14日至8月9日,李跃中先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徐全涛支付664900元人民币货款。

6、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授权委托书,证实英国国际洋酒协会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具有鉴定资格。

7、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明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Hennessy”,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890628,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自1996年10月28日至2006年10月27日;

2006年8月16日,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27日;

后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7日。

法国轩尼诗公司(SOCIETEJASHENNESSY&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轩尼诗”,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3909238,核定使用商品包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有效期自2005年11月28日至2015年11月27日;

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7日。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MARTELL”,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244876,有效期自2006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7日;

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7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含酒精饮料。

马爹利股份有限公司(MARTELL&CO)在第33类商品上使用的商标“马爹利”,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注册,注册号为1743861,有效期自2002年4月7日至2012年4月6日;

2012年8月13日,经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4月7日至2022年4月6日。

核定使用商品为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8、深圳市公安局西丽派出所于2017年9月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徐全涛在侦查期间向民警举报了李某3等人,我局治安部门据此进行了侦查,但目前暂未查实并抓获李某3。

民警走访信汉宝经销部,店内员工称不清楚此事,民警也未能联系到负责人调查。

二、证人证言1、郑某某:我在网上搜索到一个提供洋酒的徐姓供应商的电话,我联系他说要便宜点的行货,他说他那里有,我就定了一些样品,三天之后,这个人就把货送到了我在西丽的店里,是1瓶轩尼诗VSOP700ML装的200元、1瓶轩尼诗XO700ML装的550元、1瓶马爹利名士700ML装的280元、1瓶马爹利名士1L装的200元、1瓶马爹利蓝带700ML装的300元,一共收了我1500元。

他告诉我一般人是辨识不出真假,还特意打开了一瓶马爹利蓝带让我尝试,之后我知道是假酒就报警了。

2、卢某:我只知道是李跃中自己开的公司,没有其他工作人员。

公司是做酒类销售的,主要是经营洋酒。

3、李某2:我只知道大约从2016年6月份开始,我老公徐全涛就在家里制作假洋酒,至于怎么做的不清楚。

我父亲李某5是专门回收各类洋酒瓶子的,已经干了两年了,他会卖给一些做洋酒的老乡和做工艺品的人,我知道徐全涛从我父亲那里拿过酒瓶子。

4、李某4:我一直是做酒瓶回收的,主要是茅台、五粮液等高档白酒以及一些洋酒的瓶子,还有回收成套的洋酒瓶子、瓶塞及盒子,之后再加价卖出。

这些东西都是从酒楼、夜总会等地方收来的,带包装洋酒瓶子卖出都是我一个老乡带的另外一个人来收,每次都是现金交易,但这个人的情况我不清楚。

李某5和我一样,也是回收酒瓶的,徐全涛是李某5的女婿,他没有从我这里拿过瓶子,有没有向李某5拿过我不清楚。

5、汤某:我在布吉宾馆做保安员,平时还回收点洋酒瓶子和纸箱,这些东西都是卖给别人做工艺品,每个只赚三四元钱。

我认识李某4、李某5还有李某5的女婿,我知道李某4、李某5都是回收洋酒瓶子和纸箱的,李某5的女婿干什么不清楚。

6、周某:2016年8月14日,我在自己经营的港货店里看店,我爸周艮水过来叫我开车到宝安一条小街道的一家烟酒店,我爸下车跟店里的人聊了几句,然后店里就有人搬了15箱150瓶洋酒到车上,是马爹利VSOP和XO,接着我爸又让我开车去了下李朗白李路附近,到了路边他下车跟人打电话,然后叫我帮忙把酒又全部搬下来,刚搬了几箱就有警察过来了。

我不太清楚我爸从事什么工作,但我到深圳后,就经常看到家里会有些空的洋酒瓶子。

7、李某5��我平时靠回收空洋酒瓶、酒盒子等为生,一般都是白天骑着电瓶车到酒楼找服务员、清洁工回收,主要是各种品牌的VSOP的酒瓶,名士、蓝带、XO的也有,但比较少,回收价格基本是每个2-3元,如果是3L装的就是二三十元。

我一半的酒瓶都卖给了一个姓李的河南佬,另一部分卖给四五个做工艺品的,都是上门找我收的,也是京山县人。

李某2是我二女儿,徐全涛和她是夫妻关系,我知道徐全涛是做假洋酒的,因为三联村有很多京山县的人做假洋酒生意,我也知道这个行业是怎么回事,我还听说他跟别人买过很多洋酒瓶子、盒子这些东西,但是我从来没有卖过酒瓶、盒子给徐全涛,可能是因为我回收的瓶子都比较旧,他都看不上。

我是收废品的,废瓶子、纸皮等都卖掉了,剩下的洋酒瓶子放在家里要卖给做装饰品的人的,我收到的瓶子都是很差的瓶子。

8、李某1:我是2016年5月上旬才跟李卿一起工作的,主要负责把洋酒瓶擦干净,每次李卿打完码我就清洁酒瓶后装箱,有时客人来了我就把客户的洋酒搬进加工点。

我只见过四个老板送酒过来,瓶子有大有小,一般隔两三天就会送一次。

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徐全涛: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我从2016年春节过后开始生产轩尼诗VSOP(1L)、XO(700ML/1L)和马爹利蓝带(1L)、XO(700ML/1L)的假洋酒,轩尼诗VSOP(1L)的价格是320元一瓶,一件(12支)是3840元;

轩尼诗XO(700ML)的价格是600元一瓶,一件(12支)是7200元;

轩尼诗XO(1L)的价格是850元一瓶,一件(6支)是5100元;

马爹利蓝带(1L)的价格是750元一瓶,一件(12支)是7200元;

马爹利XO(700ML)的价格是600元一瓶,一件(12支)是7200元;

马爹利XO(1L)的价格是750元一瓶,一件(6支)是4500元,我生产的假酒主���销往中浩酒业,每个月大概要送10次左右的货,平均每次2到3件,以上提到的型号都送过,但大部分是1L装的,因为700ML装的比较难收到酒瓶塞,而且这种酒瓶口的防伪做的比较好。

我是2016年初认识中浩酒业的老板李跃中的,我告诉他我可以给他提供走私过来的洋酒,价格比行货便宜,就这样我们就建立了合作关系,我每次都是开着自己的福特小车将酒送到中浩酒业,李跃中会通过银行将货款转账到我的建行卡,至今大概有70多万元的样子,或者通过微信转账,这部分大概有5万元。

李跃中知道我卖给他的洋酒是假的,因为我的销售价比正品的市场价要低很多,而且合作不久李跃中就对我卖的酒提出要求,比如纸盒要好的、酒瓶的包装要新的、封口要加膜等等,有时我还会在李跃中处拿真的轩尼诗VSOP的酒灌装高一档的洋酒。

我生产假酒的各种物料都是从他人处购买的,其中给洋酒的封口膜打码是拿到龙岗白李路六巷的李卿兄弟俩处进行,李卿是老板,一般都是给马爹利XO的封口膜打码,价格是100元12个,李卿他们知道打码是用来生产假酒,因为正规洋酒是不会拿封口膜到他们那里打码的。

轩尼诗VSOP的假酒我是用VS灌装,XO则是用VSOP灌装,马爹利蓝带我是用金牌马爹利灌装,XO则是用50%的金牌马爹利和50%的名仕马爹利灌装。

我向李某5拿的酒瓶、瓶塞、包装盒等物很少,有时我做的时候如果弄坏了物料,会临时去他那里找个别凑数,他收的东西很旧,很少有能用上的,大概可能只拿过几个。

在检察讯问阶段供述称:我没有从李某5处拿酒瓶进行假冒注册商标酒的灌装使用。

我那边专门有卖酒瓶的人,我就是从这种人手上买酒瓶的,李某5酒瓶那么少,几个十几个都达不到要求的,酒的年份什么的都要一样的。

李某5那里的酒瓶达不到这些要求的。

当庭供述称:李跃中之后知道我卖给他的酒是假酒。

在4、5月份的时候,我明确告诉李跃中的,我说做这种假酒没有多少利润。

我从来没有向李跃中提供过随附单,李跃中也从来没有要过。

2、李跃中: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我原来在东莞的粤强酒业工作,从事酒类经营大概有七八年时间了,后来跳槽出来自己经营。

中浩酒业就我一个人在经营,没有请人。

徐全涛卖给我的洋酒中,轩尼诗VSOP和XO、马爹利蓝带和XO(均为1L)这四种比较多,700ML装的比较少,现场查获的其他洋酒都是我从东莞宏远批发市场进货的。

我一开始不知道徐全涛卖给我的是假酒,他说是走私过来的水货,肯定没有问题,最近一两个月公司销量不错,我感觉有点不对劲,因为进货价和包装有时候看起来和市场不太一样,后来我就问徐全涛,他说轩尼诗VSOP使用VS兑的,轩尼诗XO是用VOSP兑的,马爹利也是用低档同类型真酒兑的,我看也没有客户反映有问题,我就贪图便宜一直做了。

我和徐全涛交易一般都是用转账的形式,有时也用微信,交易额大约有80万元,获利有七八万元。

我主要做批发,卖给东莞周边的一些烟酒铺,轩尼诗VSOP(1L)的进货价是320元,我的销售价是370元左右;

轩尼诗XO中700ML装的进货价是600元左右,销售价是780元左右,1L装的进货价是850元左右,销售价是1150元左右;

马爹利蓝带(1L)的进货价是750元左右,销售价是1100元左右;

马爹利XO中700ML装的进货价是600元到650元,销售价是780元,1L装的进货价是750元,销售价是1100元左右。

从徐全涛处购买的60余万元的酒已经全部卖完了。

我一般是没货了才会让徐全涛送货。

我们店零售批发都有,一般都是客户过来拿货,基本上是现金交易,没有固定客户,由于刚���始做,很多东西不规范,没有登记销售记录和做账。

当庭供述称:我从徐全涛处买酒,徐全涛从来没有提供过随附单,我也没有向徐全涛要过随附单。

3、李卿: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我是2016年3月10日和弟弟李某1来到深圳,并找了一个店铺,之后在网上购买了一台激光打码机,从4月份开始,一共有四个人拿洋酒到我这里打码,其中就有徐全涛和周老板。

我仿照真酒的编码在打码机上输入自己编写的编码,把酒瓶放在机器相应的地方,就可以把编码打在酒瓶上,一次只能打印一瓶,大概需要30秒。

一般真酒如果在酒瓶封盖上有打码的,做假酒的人都会把酒送去打码,这样仿真度更高一些。

编码、打码都是我一个人完成,李某1就帮我来回搬货和清洁酒瓶。

徐全涛送酒到我这里打码大概有五六次,都是轩尼诗VSOP、XO,VSOP多一点,大概有50箱,XO大概���20箱,我一共从他那里获利大概8000元。

周老板一共来过两次,第一次送了不到两件,一箱轩尼诗VSOP和几瓶轩尼诗XO,我收了他200元;

第二次就是被抓那天,送了七箱轩尼诗VSOP(一箱12瓶)、八箱轩尼诗XO(一箱1.5L装、三箱1L装、四箱700ML装)。

我还有一个林老板的客户,他的货好像是走私的洋酒,比较麻烦,需要把水货洋酒的商标换成中文的,他把商标和酒都送过来,我帮他换好并打码,收费稍高一些,我从他那里获利大概六七千元,还有一个老板是林老板介绍的,只送过两件VSOP过来。

我是按照酒瓶的大小来收费的,700ML和1L的每瓶收7元,1.5L的每瓶收10元,都是现金交易,至今大概获利一万五六千元。

客户送来的酒肯定是有点问题的,或许水货,或许假货,不然不会拿到我这里来打码。

4、周艮水:其在侦查阶段供述称,我车里一共有轩尼诗VSOP1L装82瓶,��爹利XO700ML装48瓶,马爹利XO1L装18瓶,马爹利XO3L装2瓶,共15箱150瓶,这些是宝安区新乐路的信汉宝(谐音)有限公司一个余姓老板叫我帮他打码的,我就送到李卿那里去操作,打完之后我再送回去给余老板,赚点劳务费。

正规渠道进货的洋酒销售价比走私进来的高,因为走私进来的洋酒的瓶盖无编码,在瓶盖上打上编码变成正规渠道的洋酒,可以卖的高一点。

我之前还为余老板打过一次编码,是2016年1月份,是一箱马爹利XO(12瓶),余老板给了我200元。

这次余老板还没有给我钱。

我认识徐全涛的岳父,他是收洋酒瓶的,也住在三联村。

我跟余老板结算是轩尼诗VSOP1L装的是200元一箱,马爹利XO700ML装的是600元一箱、1L装的是200元一箱、3L装的是50元一支,我跟李卿结算则是上述价格的一半。

我儿子只帮我开过一次车,上次他没有参与。

五、鉴定意见1��E116081305638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徐全涛车上轩尼诗VSOP1升装84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E116081305634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从李某2处缴获的商标、酒瓶套盖、轩尼诗VSOP9瓶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E116081305637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从李跃中处缴获的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E116081305636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从周艮水处缴获的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5、E116081305635号产品鉴定证明书,证实从郑和军处缴获的洋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6、深价认定【2016】10843、10864、10766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以2016年8月14日为基准日期,从徐全涛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60264元人民币;

从李跃中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共计102214元人民币;

从周艮水处扣押的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182590元人民币。

其中,轩尼诗VSOP(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648元;

蓝带马爹利(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608元;

轩尼诗XO(70c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570元;

轩尼诗XO(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2098元;

马爹利XO(70c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1564元;

马爹利XO(1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2243元;

马爹利XO(3L)的市场中间价格为7004元。

六、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自然情况。

针对庭审中控辩双方关于本案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的争议焦点,本院予以评判如下: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全涛和李跃中均辩称起诉书指控的664900元的货款中包括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全涛、李跃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以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徐全涛向李跃中销售的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且无证据证明徐全涛将从他人处购买了合法涉案品牌洋酒再销售给李跃中;

且徐全涛的销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其若将从他人处购买的合法涉案品牌洋酒再销售给李跃中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跃中当庭辩称不知道从徐全涛处购买的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审理认为,被告人徐全涛的多次供述以及李跃中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证实李跃中明知从徐全涛处购买的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予以销售;

且李跃中本人已从事酒业销售多年,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所销售商品均为高档洋酒,价值大,应尽更严格的注意义务,其在进货价格与市场中间价格差距巨大且没有提供随附单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辩解明显不合常理,故对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李跃中的犯罪金额,审理认为,李跃中供述称从徐全涛处购买的664900元洋酒已经全部销售,故认定该664900元为李跃中销售金额中的既遂部分;

从李跃中处当场查扣的价值人民102214元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洋酒系销售金额中的未遂部分。

被告人周艮水辩称其是帮余姓老板将酒送去打码,是从犯,审理认为,证人周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周艮水的供述相互印证,均证实从周艮水处扣押的洋酒系从宝安区一家经销部装上车后送至李卿处打码,无证据证明周艮水从事了其他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故本院认定被告人周艮水与该余姓老板构成共同犯罪,且被告人周艮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周艮水关于从犯的辩解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全涛、李卿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跃中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周艮水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卿、周艮水分别在各自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全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跃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执行至2019年10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李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执行至2018年2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周艮水犯假冒注册商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12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崔婷婷人民陪审员  蔡宝妮人民陪审员  马 虹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詹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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