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刑初73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单位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37号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区第112号,法定代表人刘杭船。
诉讼代表人刘杭船,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刘丽洪,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饶平县,文化程度初中,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
因本案于2016年9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7〕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丽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燕嫔出庭支持公诉,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杭船、被告人刘丽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丽洪于2007年8月30日成立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雅公司)经营汽车用品生意。
2010年12月起,被告单位车雅公司开始销售假冒GUCCI、MONTBLANC、LACOST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2016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单位车雅公司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37号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区第112号的办公场所内查获假冒LACOSTE、GUCCI、Louisvuitton、MONTBLANC等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96瓶、香水挂饰407个及销售单据1批。
经检验,2010年12月7日至2016年9月9日,被告单位车雅公司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20170元。
截止2016年9月13日,涉案LACOSTE、GUCCI、LouisVuitton、MONTBLANC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香水、精油等。
公诉机关随案提交相关证据,认为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丽洪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丽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被告人刘丽洪适用缓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丽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刘丽洪,股东为刘丽洪和刘杭船,经营汽车用品生意。
2014年12月30日,该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刘杭船,经营场所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37号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区112号。
2016年9月13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LACOSTE、GUCCI、LouisVuitton、MONTBLANC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96瓶、香水挂饰407个及销售单据一批。
据销售单据显示,最早的销售记录在2010年12月9日。
经检验,被告单位车雅公司共销售假冒LACOSTE、GUCCI、LouisVuitton、MONTBLANC注册商标的香水共计119440元。
截止2016年9月13日,涉案LACOSTE、GUCCI、LouisVuitton、MONTBLANC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包括香水、精油等。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证明被告人归案的具体经过。
2.涉案档口及缴获的涉案香水照片,经被告人刘丽洪及证人刘杭船、陈某签认,证明涉案档口销售假冒香水的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委托保管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地点进行搜查,并对搜获的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4.缴获的销售单据,证明被告人销售数额的具体情况。
5.被告单位商事登记信息,证实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登记及变更登记的相关情况。
6.租赁合同,经被告人刘丽洪签认,证实车雅公司向广州市奥森堡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承租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37号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区第112号铺用于经营汽车用品。
7.涉案被侵权公司及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出具的委托书、商标注册书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请求书、鉴定书、声明、价格证明等维权材料,证实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及被侵权情况。
8.广州市越秀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越价认函〔2016〕2609号不予价格认定的复函,证实涉案香水未达价格认定要求,按规定不予价格认定的情况。
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对涉案档口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10.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大同检字[2016]080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证实司法会计部门对被告人于案发期间的销售数额进行审计的情况。
11.被告人刘丽洪以及广州市车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杭船的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以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
12.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位于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区第112号的档口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和香水补充液,其中刘丽洪是档口的老板娘负责档口的全面运作,刘杭船是档口的老板,但基本不参与档口销售。
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辨认出被告人刘丽洪就是档口的老板娘,负责商铺的全面运作。
13.证人刘杭船的证言,证实其是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负责档口的日常运作,只是没有其他人在的时候偶尔帮下忙,该档口的主要负责人是其妻子刘丽洪。
公司销售的车用香水有LACOSTE、LouisVuitton、MONTBLANC、GUCCI等国际品牌和一些自有品牌。
14.被害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发现在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自编37号倚云汽车用品广场B112号档口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假冒LACOSTE、GUCCI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15.被告人刘丽洪的供述,证实其对档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广州市车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刘丽洪作为被告单位广州市车雅贸易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定报告中存有部分钥匙扣、纸巾盒等非香水商品及非LACOSTE、LouisVuitton、MONTBLANC、GUCCI品牌的香水,金额合计730元。
上述产品不在起诉书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内,其金额应予以扣除。
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刘丽洪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表示认罚,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广州车雅贸易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刘丽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