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2678号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艮山支三路5号4幢209室。
法定代表人:吴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贾雪瑞,浙江四海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王梨华、金英,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2017年10月25日,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3、在人民网、××浪网、××网、天涯网及××、法制日报、××日报、××晚报、都市快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4.支付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
5、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浙江艾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