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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沙城奇尔电器厂、襄阳市樊城区亿家电工电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3民初509号
案件名称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龙湾沙城奇尔电器厂、襄阳市樊城区亿家电工电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沙城奇尔电器厂,襄阳市樊城区亿家电工电料批发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初509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U。

法定代表人:阮学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奇尔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89。

经营者:王成珲,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廖,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棋,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樊城区亿家电工电料批发部,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金太阳建材公司租房。

经营者:胡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龙湾沙城奇尔电器厂、襄阳市樊城区亿家电工电料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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