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2229号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1888号粤财大厦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3B。
法定代表人:董勤,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淮海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蚌埠市怀远县荆山镇淮海东路“淮海购物广场怀远中心店”,经营者王志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劲贸易(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怀远县淮海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且原告未向法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