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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金蒙通讯器材商店、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辽02民初751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普兰店市金蒙通讯器材商店、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普兰店市金蒙通讯器材商店,普兰店区锦龙亨达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初75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超,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兰店市金蒙通讯器材商店,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孛兰村*组。

经营者:石洪涛。

被告: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锦龙大厦。

经营者:郭秀菊。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普兰店市金蒙通讯器材商店、普兰店区锦龙亨达手机广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以暂无法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待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后再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550元,应予退还5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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