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18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兴涛,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小康树益民超市,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经营者:刘焕林。
被告: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侯修平,总经理。
被告:宿迁市洋河镇驰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
法定代表人:马洪涛,经理。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岱岳区范镇小康树益民超市、泰安市泰山北斗酒业有限公司、宿迁市洋河镇驰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