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8601民初728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91号119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子墨豆浆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路***号***室。
经营者:刘丙霞,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宕里村宕里**号。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子墨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
2017年11月6日,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计100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