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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益民与灌南县实验中学、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1民初311号
案件名称杨益民与灌南县实验中学、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杨益民,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311号原告:杨益民,男,1965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强、孙瑱,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兴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号、张传浩,江苏名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人民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戴俊峰,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友强、吴宏波,该校员工。

原告杨益民诉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杨益民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杨益民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益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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