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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红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1民初4818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红喜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金水区红喜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818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月月,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珂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红喜百货店,经营者裴彩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红喜百货店(经营者裴彩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

2017年11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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