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24503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昊,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成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甲1号2幢一层106室。
经营者:杨长霞。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成中盛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八十八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