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初1987号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杜桥灯头路。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优飞,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树鹏,浙江优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晴彩眼镜商行,经营场所江苏省丹阳市丹阳国际眼镜城1F-A8031。
经营者:林初光。
被告:徐爱华,女,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晴彩眼镜商行、徐爱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
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开发区晴彩眼镜商行、徐爱华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盈昌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