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初102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飞,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扬一帆便利店,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群策巷*幢*单元*****室。
负责人:杨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新城区扬一帆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